12月26日消息,日前,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今日头条)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百度公司)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,
12月26日消息,日前,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今日头条)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百度公司)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,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。
法院认定,百度公司未经许可,在“百家号”网站、“手机百度”APP中传播经作者授权今日头条的排他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全文章,侵犯了权利所有人今日头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。
今日头条起诉称,百度公司“百家号”网站及“手机百度”APP上传播的文章抄袭了今日头条上的文章内容,今日头条经作者授权,获得了该部分作品的排他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进行独家维权。今日头条两次向百度公司发函投诉要求删除侵权文章,百度公司未做处理,侵害了今日头条的合法权益。
百度公司认为,涉案抄袭文章为“百家号”作者上传,百度不构成侵权。但百度公司无法提供“百家号”作者身份信息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定,今日头条经作者授权,有权就涉案作品主张权利。百度主张相关文章系由用户上传,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,且百度在接到今日头条投诉函后,明知道涉案侵权行为的存在却没有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,构成侵权,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